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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873單選題

我國法院實務上運用不便利法庭原則(Forum Non-Conveniens)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官可職權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
B將不便利法庭原則當成國際管轄權之判斷標準
C必須被告提出法院是一個不便利的法庭正確答案
D如果認為可適用不便利法庭原則,法官即駁回原告之訴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我國實務將不便利法庭原則作為國際管轄權判斷標準,法官可依職權適用,不以被告聲請為必要。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敘述(本題要選)。我國實務不以被告提出抗辯為必要,法官得職權審查。英美法雖多由被告聲請,但我國採較寬鬆立場,與 A 選項呼應。

考點:職權適用考點:國際管轄權標準考點:聲請 vs 職權考點:駁回效果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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