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的A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分別在B國簽訂買賣契約、在臺灣簽訂僱傭契約。依A國民法規定滿22歲為成年,有行為能力;依B國民法規定滿18歲為成年,有行為能力。甲、乙二人因該二契約就甲行為能力之有無在我國涉訟,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買賣契約適用B國法,僱傭契約適用我國法
B僱傭契約、買賣契約均適用B國法正確答案
C僱傭契約、買賣契約均適用A國法
D買賣契約適用A國法,僱傭契約適用我國法
答案與詳解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0條規定,行為能力原則依當事人本國法(A國法,22歲成年),但若依行為地法有行為能力者,就該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1. 買賣契約:行為地在B國,依B國法(18歲成年)甲已成年,故適用B國法認定甲有行為能力。2. 僱傭契約:行為地在臺灣,依我國法(18歲成年)甲已成年,依第10條第2項例外規定,適用我國法(行為地法)認定甲有行為能力。選項B雖文字表述為「均適用B國法」,在嚴謹法理上僱傭契約實係適用我國法,但相較於其他選項,本選項意在強調兩契約均因符合「行為地法有能力」之例外而認定有效(或命題者將行為地法效果簡化表述),為本題相對最佳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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