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法國籍人,來臺工作多年,住在臺北市,與日本籍同事乙為情侶。甲因罹患癌症,死於臺北。甲生前在香港旅行途中自書遺囑,寫明在其過世後,願將其在法國巴黎第一區之小公寓送給乙。問就此一遺囑之方式,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
B選擇適用法國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正確答案
C選擇適用日本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
D選擇適用日本法或香港法
B正確答案
遺囑方式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採選擇性法則,可適用行為地法、遺囑人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等多重連結。
逐選項解析
A適用日本法或中華民國法當事人混淆✕ 錯誤
日本為乙之國籍非甲之本國法,與遺囑方式準據法連結因素無關。
B選擇適用法國法、中華民國法或香港法遺囑方式準據法✓ 正確
甲本國法為法國、住所地為中華民國、遺囑作成地為香港,三者均為遺囑方式準據法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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