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個人在國際法上地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條約得為個人創設權利,並透過締約國之內國法規範保障該權利的實現
B在條約未創設相關程序性機制的情形,個人無法在國際法上直接主張條約賦予的權利
C目前國際法上尚無個人得直接利用以救濟其權利的機制正確答案
D條約得直接課以個人違犯國際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C正確答案
個人在國際法上已有ICC等直接救濟/追訴機制,C 稱「尚無」為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現行國際法已有多種個人直接救濟機制,例如歐洲人權法院、美洲人權法院個人申訴、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個人通知程序等,並非「尚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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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個人在國際法上已有ICC等直接救濟/追訴機制,C 稱「尚無」為錯誤。
看到「尚無任何機制」這種絕對用語先打問號,國際刑事法院 ICC、歐洲人權法院都是反例。
逐選項分析
A✕
條約確實可為個人創設權利(如人權公約),並透過締約國內國法加以落實,屬國際法常態,敘述正確。
B✕
若條約未設個人申訴或救濟程序,個人原則上無法在國際法層次直接主張權利,須透過國家行使外交保護,敘述正確。
C✓ 正確
錯誤。現行國際法已有多種個人直接救濟機制,例如歐洲人權法院、美洲人權法院個人申訴、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一任擇議定書個人通知程序等,並非「尚無」。
D✕
依《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個人得就種族滅絕、戰爭罪、危害人類罪、侵略罪直接負刑事責任,條約確可直接課予個人國際刑責,敘述正確。
個人在國際法上的地位(三大面向)
| 面向 | 內容 | 實例 | 是否承認 |
|---|
| 權利享有 | 條約賦予個人權利 | ICCPR、ECHR 各項人權 | ✅ |
| 直接救濟 | 個人向國際機構申訴 | 歐洲人權法院、ICCPR 第一任擇議定書 | ✅(有條約前提) |
| 刑事責任 | 個人負國際犯罪責任 | ICC 羅馬規約、紐倫堡原則 | ✅ |
C 用「尚無」這種全稱否定包裝,誘導考生以「個人不是典型國際法主體」的印象下判斷。但實務上 ECHR、IACHR、ICCPR 任擇議定書均允許個人直接申訴,早已不是「尚無」。看到絕對用語要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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