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B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D賠償義務機關業經改組,仍由改組前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賠償義務機關若經裁撤或改組,應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之,無則由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為什麼答案是 D
國賠法第9條第3項明定,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業務之機關時,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並非由改組「前」之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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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賠償義務機關若經裁撤或改組,應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之,無則由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記「裁撤改組→承受業務機關;無則上級機關」,D 說改組前機關明顯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國賠法第9條第1項明定,依第2條第2項(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請求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敘述正確。
B✕
國賠法第9條第2項規定,依第3條第1項(公共設施瑕疵)請求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敘述正確。
C✕ 陷阱
國賠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執行職務之人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依同法第9條第2項後段,賠償義務機關為委託機關,敘述正確。
D✓ 正確
國賠法第9條第3項明定,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業務之機關時,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並非由改組「前」之機關負責。
國賠義務機關一覽 (國賠法第9條)
| 情形 | 賠償義務機關 | 法條 |
|---|
|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 | 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 第9條I |
| 公共設施瑕疵 | 設置或管理機關 | 第9條II |
|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 | 委託機關 | 第4條I + 第9條II |
| 機關裁撤或改組 | 承受業務機關;無則上級機關 | 第9條III |
| 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 | 由其上級機關確定 | 第9條IV |
機關裁撤改組後的國賠責任歸屬,核心在於「誰接手業務誰負責」。法律邏輯很直白:原機關已經消失,當然不可能再當義務機關,必須由實際承接業務的新機關概括承受責任。若真的沒有承受機關,才回歸上級機關。考選部最愛設計「讓已消滅的舊機關負責」這種違反現實的選項,只要想到「機關都不在了怎麼賠」就能秒殺錯誤答案。記住判斷順序:先找承受業務者、找不到才找上級,絕不會是已經走入歷史的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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