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事項,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A於終局裁判時,命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
B於審理撤銷訴訟事件時,命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
C於審理一般給付訴訟事件時,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正確答案
D於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事件時,審酌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
C正確答案
定暫時狀態處分須當事人聲請,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其餘費用裁判、停止執行、時效審酌皆可依職權。
為什麼答案是 C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屬假處分類型,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採「聲請主義」,須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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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定暫時狀態處分須當事人聲請,行政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其餘費用裁判、停止執行、時效審酌皆可依職權。
看到「假處分/定暫時狀態」→ 記住「聲請主義」,法院不會雞婆主動幫你定。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訴訟法規定法院於終局裁判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屬職權事項,不待當事人聲請。
B✕ 陷阱
撤銷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原處分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屬明文允許職權發動。
C✓ 正確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屬假處分類型,依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採「聲請主義」,須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此為本題正解。
D✕
時效雖須當事人抗辯始生效力(民法理論),但課予義務訴訟中,請求權是否罹於時效涉及實體判斷,法院本可依卷證職權審酌。
行政法院職權 vs 聲請事項一覽
| 事項 | 發動方式 | 依據 | 備註 |
|---|
| 訴訟費用裁判 | 職權 | 行訴法第104條準用民訴 | 終局裁判時併為 |
| 停止執行 | 職權或聲請 | 行訴法第116條 | 須難於回復損害 |
| 保全程序-假扣押 | 聲請 | 行訴法第293條 | 不得職權 |
| 定暫時狀態處分 | 聲請 | 行訴法第298條 | 本題關鍵 |
| 證據調查 | 職權 | 行訴法第125、133條 | 職權進行主義 |
考生容易誤以為所有暫時權利保護都能職權發動,其實行政訴訟法中「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採聲請主義,只有「停止執行」例外得職權為之,兩者發動方式不同,切勿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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