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A裁處罰鍰
B沒入受處罰者所有之物
C命限期改善正確答案
D裁處拘留
C正確答案
行政罰需有故意或過失,但「命限期改善」屬管制性不利處分而非行政罰,故不以此為要件。
為什麼答案是 C
命限期改善屬於「管制性不利處分」,目的在排除違法狀態,並非行政罰,故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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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罰需有故意或過失,但「命限期改善」屬管制性不利處分而非行政罰,故不以此為要件。
判斷是否為「行政罰」!罰鍰、沒入、拘留都是行政罰需故意過失;限期改善是管制措施,免故意過失。
逐選項分析
A✕
罰鍰為典型之行政罰,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須以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為處罰要件。
B✕
沒入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屬行政罰之一種,依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同樣須具備故意或過失要件。
C✓ 正確
命限期改善屬於「管制性不利處分」,目的在排除違法狀態,並非行政罰,故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D✕
拘留屬於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之其他種類行政罰,依同法第7條規定,須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行政罰 vs. 管制性不利處分
| 處分類型 | 法律性質 | 故意過失要件 | 常見實例 |
|---|
| 行政罰 | 裁罰性不利處分 | 需要(行政罰法§7) | 罰鍰、沒入、拘留、吊銷證照 |
| 管制措施 | 管制性不利處分 | 不需要 | 命限期改善、停工、停止營業 |
考生易將所有「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皆誤認為行政罰。請牢記「行政罰」必須具備「裁罰性」,而「限期改善」僅為排除違法狀態或預防危害的「管制措施」,不具裁罰性,故不適用行政罰法第7條之故意過失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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