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 。 今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A由經濟部單獨負賠償責任
B由甲單獨負賠償責任
C由經濟部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
D由 A 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A縣政府為實際作成違法處分的機關,甲為其所屬公務員,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由A縣政府負賠償責任,事後可向有故意之甲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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