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 。 今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A由經濟部單獨負賠償責任
B由甲單獨負賠償責任
C由經濟部與甲連帶負賠償責任
D由 A 縣政府單獨負賠償責任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國賠義務機關看「公務員所屬機關」,甲屬A縣政府,故由A縣政府單獨負責。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國賠法第9條,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甲為A縣政府公務員,故由A縣政府負責。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賠義務機關看「公務員所屬機關」,甲屬A縣政府,故由A縣政府單獨負責。
看到「委辦/委託」,國賠義務機關直接找「實際作成的公務員所屬機關」,本題為A縣政府。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經濟部為委辦機關(權限來源),並非甲之所屬機關,依國賠法不負賠償責任。
B✕
國家賠償由「國家」負責,公務員甲不直接對人民負賠償責任,僅生內部求償問題。
C✕
國家賠償無「國家與公務員連帶賠償」之規定,對外由賠償義務機關單獨負責。
D✓ 正確
依國賠法第9條,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甲為A縣政府公務員,故由A縣政府負責。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認定
| 情境 | 賠償義務機關 | 法源依據 |
|---|
| 一般公務員違法 | 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 國賠法第9條第1項 |
| 公共設施瑕疵 | 設置或管理機關 | 國賠法第9條第2項 |
| 機關裁撤或改組 | 承受業務機關或上級機關 | 國賠法第9條第3項 |
考生易將「行政處分的權限來源」與「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混淆,誤以為權限來自經濟部就應由經濟部賠償。但國賠法第9條明確規定以「公務員所屬機關」為準,而非權限來源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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