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制定自治條例,因涉及罰則而報請行政院核定,但行政院認此自治條例有違憲之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正確答案
B該直轄市的議會得向大法官聲請解釋該自治條例為違憲
C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得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D該直轄市對行政院的拒絕核定應先提起行政爭訟,待確定終局裁判後主張其基本權利受侵害而聲請釋憲
A正確答案
依105年命題時法制與釋字第527號,行政院對報請核定的自治條例認有違憲疑義,得聲請大法官解釋,故官方答案A。現行憲法訴訟新制的聲請要件已不同,不能把A無條件當成現行結論。
為什麼答案是 A
依105年命題時的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釋字第527號及當時大法官審理制度,行政院對報請核定的自治條例認有違憲疑義,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因此A是該年度官方正解。現行已改採憲法法庭判決制度,第47條要求國家最高機關就其行使職權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該條能否承接本題這種預防性、抽象性審查,學理上有爭議,不宜逕稱A在現行法下仍當然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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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105年命題時法制與釋字第527號,行政院對報請核定的自治條例認有違憲疑義,得聲請大法官解釋,故官方答案A。現行憲法訴訟新制的聲請要件已不同,不能把A無條件當成現行結論。
先看年代:105年按釋字527與當時制度選A;現行法須另審憲訴法第47條「所適用之法規範」要件,且地方對不予核定須走完行政救濟後依第83條聲請。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依105年命題時的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5項、釋字第527號及當時大法官審理制度,行政院對報請核定的自治條例認有違憲疑義,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因此A是該年度官方正解。現行已改採憲法法庭判決制度,第47條要求國家最高機關就其行使職權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該條能否承接本題這種預防性、抽象性審查,學理上有爭議,不宜逕稱A在現行法下仍當然正確。
B✕
依釋字第527號,地方立法機關對自己制定的自治法規認有牴觸上位規範疑義,原則上應自行修正或廢止,不能一面制定又自行聲請宣告違憲。
C✕ 陷阱
地方自治團體對監督機關不予核定不服,不能直接跳過行政爭訟逕行聲請。現行憲法訴訟法第83條更明定,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並取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後,才得主張地方自治權受損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D✕ 陷阱
D雖提到先行政爭訟,但把地方自治團體的主張寫成「基本權利受侵害」。地方自治團體是公法人,應主張受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權」受損,因此D仍錯。
地方自治法規釋憲的法規時光機
| 時點/主體 | 程序重點 | 本題影響 |
|---|
| 105年命題時/行政院 | 依釋字527及當時大法官制度,對報核自治條例有違憲疑義得聲請解釋 | 官方答案A |
| 現行/行政院 | 憲訴法第47條要求就行使職權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能否涵蓋預防性抽象審查有爭議 | 不能無條件沿用A |
| 現行/地方自治團體 | 不予核定須先用盡審級救濟,再依第83條主張地方自治權受損 | C、D仍不正確 |
| 現行用語 | 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不再是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 歷史題須保留舊制用語並加註 |
本題官方答案依105年舊制;現行已改為憲法法庭判決制度,行政院能否對待核自治條例作預防性抽象審查,不可不經第47條要件判斷就直接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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