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律師 105 年 · 第 52 題 我國籍的甲於 2011 年間,將澳洲幣 10 萬元存於澳洲 B 銀行的 X 帳戶。因我國籍的乙(住所地:高雄市)偽造甲的簽名,將甲所有的上開澳洲幣轉至乙在 B 銀行的 Y 帳戶,甲多次請求乙返還,未獲回應,遂於高雄地方法院對乙起訴,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求為命乙給付 10 萬元澳洲幣,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的判決;嗣後兩造於訴訟中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受訴法院因無國際管轄權,不得為本案判決
B 僅有關於侵權行為的債權應適用澳洲法
C 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均應適用我國法 正確答案
D 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均應適用澳洲法
C 正確答案
涉外民事兩造合意選擇法律時,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均依當事人合意適用我國法。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侵權行為(第25條)與不當得利(第24條)均允許當事人於侵權/事實發生後合意選擇準據法。兩造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故侵權及不當得利債權均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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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涉外民事兩造合意選擇法律時,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均依當事人合意適用我國法。
看到「訴訟中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侵權與不當得利皆可由當事人合意選法,直接選 C。
逐選項分析 A ✕ 陷阱
被告乙住所在高雄,依「以原就被」原則,高雄地院有國際管轄權,並非無管轄權。陷阱在於用「涉外案件」誤導考生以為我國法院無權審理。
B ✕
既然兩造於訴訟中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侵權行為之債應依合意適用我國法,而非澳洲法。此選項忽略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
C ✓ 正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侵權行為(第25條)與不當得利(第24條)均允許當事人於侵權/事實發生後合意選擇準據法。兩造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故侵權及不當得利債權均適用我國法。
D ✕ 陷阱
雖侵權行為地與不當得利事實發生地在澳洲,但當事人已合意適用我國法,合意選法優先於客觀連結因素,不應再適用澳洲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侵權與不當得利選法 債之類型 原則準據法 可否合意選法 本題結果 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地法 可(事後合意) 適用我國法 不當得利 利益之受領地法 可(事後合意) 適用我國法
本題最大陷阱是「錢在澳洲銀行」讓考生直覺選澳洲法(B、D)。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修正後,侵權及不當得利均允許當事人事後合意選法,合意一旦成立即優先於客觀連結因素。另一陷阱是 A,誤以為涉外即無國際管轄權,其實被告住所在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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