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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552單選題

我國籍的甲於 2011 年間,將澳洲幣 10 萬元存於澳洲 B 銀行的 X 帳戶。因我國籍的乙(住所地:高雄市)偽造甲的簽名,將甲所有的上開澳洲幣轉至乙在 B 銀行的 Y 帳戶,甲多次請求乙返還,未獲回應,遂於高雄地方法院對乙起訴,依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規定,求為命乙給付 10 萬元澳洲幣,並加計法定遲延利息的判決;嗣後兩造於訴訟中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訴法院因無國際管轄權,不得為本案判決
B僅有關於侵權行為的債權應適用澳洲法
C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均應適用我國法正確答案
D關於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均應適用澳洲法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涉外民事兩造合意選擇法律時,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均依當事人合意適用我國法。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侵權行為(第25條)與不當得利(第24條)均允許當事人於侵權/事實發生後合意選擇準據法。兩造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故侵權及不當得利債權均適用我國法。

考點:國際管轄權考點:侵權行為準據法考點:當事人意思自主考點:選法優先順序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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