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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515單選題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罰法第 14 條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A不具公務員身分之甲與具公務員身分之配偶乙共同為不實之公務員財產申報行為
B自然人丙違法傾倒廢棄物,朋友丁提供機具並在現場把風
CA 公司與 B 公司共同埋設暗管排放廢水
DC 公司之職員戊違法為 C 公司聘用外籍勞工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行政罰法第14條「共同違法」限於『自然人間』故意共同實施,法人與其職員間是責任轉嫁而非共同實施。

為什麼答案是 D

戊為C公司職員「為公司」聘用外勞,屬行政罰法第15條法人代表人/職員違法之責任歸屬問題(兩罰),而非第14條兩個獨立主體故意共同實施。

考點:身分犯共同違法考點:自然人共同違法考點:法人間共同違法考點:法人兩罰非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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