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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政黨執政期間推行核能發電,立法院通過預算興建 A 核能電廠。乙政黨以反核為主要政見,其總統候選人當選後欲停建 A 核能電廠。依照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下列何種方式為合法?
承上題,甲政黨立法委員對於乙政黨總統極度不滿,其所採手段下列何種合法?
A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之提議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之
B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總統、副總統罷免案,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同意罷免之
C由立法院向監察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如監察院議決彈劾案成立時,乙政黨總統、副總統應即解職
D由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如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乙政黨總統、副總統應即解職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總統副總統罷免須全體立委1/4提議、2/3同意;彈劾則由立法院提出,聲請憲法法庭審理,非監察院。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後,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判決成立即解職,此為正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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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總統副總統罷免須全體立委1/4提議、2/3同意;彈劾則由立法院提出,聲請憲法法庭審理,非監察院。
記口訣:罷免看比例(1/4提議、2/3同意),彈劾找機關(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提議門檻錯誤,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為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非三分之一。
B✕ 陷阱
提議門檻雖為四分之一正確,但同意罷免門檻應為選舉人總額過半數同意,此選項敘述雖接近但整體仍非本題要選的合法彈劾手段,且此為罷免非彈劾,題目問的是立委對總統不滿之合法手段,罷免案性質與彈劾不同,此選項仍非最佳解。
C✕ 陷阱
彈劾案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並非由監察院議決,監察院已無彈劾總統副總統之權。
D✓ 正確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後,應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判決成立即解職,此為正確程序。
罷免 vs 彈劾總統副總統程序對照
| 程序 | 提議/提出 | 同意/審理 | 效果 |
|---|
| 罷免 | 全體立委1/4提議 | 全體立委2/3同意,經公民投票選舉人總額過半同意 | 解職 |
| 彈劾 | 立法院提出 | 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 憲法法庭判決成立即解職 |
考生常將「罷免」與「彈劾」的機關與程序混淆,尤其誤以為監察院仍有彈劾總統副總統之權,實則現行憲法增修條文已將此權移至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