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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523單選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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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依公司法第 5 條第 2 項將其處理 A 縣境內有關公司之事項委由 A 縣政府辦理 。 今A 縣政府的公務員甲故意對乙公司作成違法命其解散之處分,該處分事後雖經訴願決定撤銷,惟已造成乙公司新臺幣 1 千多萬元的損害。對於乙公司之損害,何者應負賠償責任?

承上題,若 A 縣政府於 99 年 3 月 2 日作成處分,99 年 6 月 3 日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設乙公司於 99 年 7 月 6 日知有損害,則乙公司應於那一期日之前,向賠償義務人請求國家賠償?

A101年 3 月 2 日
B101 年 7 月 6 日正確答案
C101 年 6 月 3 日
D104 年 3 月 2 日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國賠請求權時效:自知有損害時起2年內,或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擇先屆至者。

為什麼答案是 B

國賠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乙於 99/7/6 知有損害,加 2 年即 101/7/6 為時效末日。

考點:起算點錯置考點:知損害+2年考點:訴願日誤用考點:5年客觀時效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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