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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5 年第 56 題單選題考點:分別準據法考點:反致條款

A 國人甲夫乙妻收養我國人丙,A 國法律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甲乙與丙對於該收養生效與否有爭執,涉訟於我國。關於該收養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保護被收養人之利益,收養之成立依被收養人之本國法
B收養人部分與被收養人部分皆應適用我國法正確答案
C收養人部分應適用 A 國法,被收養人部分應適用我國法
D基於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一起生活,收養之成立依收養人之本國法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涉外收養依涉民法第54條採分別準據法,收養人依其本國法、被收養人依其本國法;但本題A國反致我國法,故雙方皆適用我國法。

逐選項解析

A基於保護被收養人之利益,收養之成立依被收養人之本國法分別準據法✕ 易錯陷阱
涉民法第54條採「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分別適用主義,並非一律以被收養人本國法為準。保護被收養人利益是立法理由之一,但不是唯一連結因素。
B收養人部分與被收養人部分皆應適用我國法反致條款✓ 正確
被收養人丙為我國人,依涉民法第54條適用我國法;收養人甲乙為A國人,原應依A國法,但A國法規定「收養依法庭地法」即我國法,透過涉民法第6條反致,最終亦適用我國法。故雙方皆適用我國法。
C收養人部分應適用 A 國法,被收養人部分應適用我國法✕ 易錯陷阱
D基於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一起生活,收養之成立依收養人之本國法✕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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