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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5 年第 4 題單選題

下列有關職業自由之敘述,何者正確?

A職業自由之權利保障內容,包括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正確答案
B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至少須有一般公共利益存在
C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則該限制應以保護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D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只有限制所謂執行職業之自由時,所採取之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職業自由三階段理論:執行職業(寬)→主觀條件(嚴)→客觀條件(最嚴),限制強度遞增。

逐選項解析

A職業自由之權利保障內容,包括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之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正確
B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至少須有一般公共利益存在✕ 易錯陷阱
錯誤。主觀條件(知識、學位、體能等個人可透過努力達成者)之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非僅「一般公共利益」。B 把門檻寫低了,是典型的層級偷換。
C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則該限制應以保護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易錯陷阱
錯誤。客觀條件(非個人努力可達成,如特許行業家數限制)之限制,須為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而非僅「重要之公共利益」。C 少了「特別」兩字,審查密度寫錯。
D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只有限制所謂執行職業之自由時,所採取之手段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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