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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511單選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甲之配偶乙原為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甲認為系爭規定侵害平等權。依司法院釋字第 61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受憲法基本權保障
B乙不得主張平等權保護
C系爭規定以 10 年為期,其手段仍在必要及合理之範圍內,立法者就此所為之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正確答案
D對大陸地區人民所為之差別待遇,必須是為追求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且沒有其他侵害較小的手段,始能通過憲法保障平等權的嚴格審查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釋字618號認定兩岸條例10年設籍始得任公教的規定合憲,手段尚在必要合理範圍。

為什麼答案是 C

釋字618原文明示:10年期間在必要合理範圍內,立法者的斟酌判斷「尚無明顯而重大之瑕疵」,採寬鬆審查標準認定合憲。此為釋字結論原文。

考點:基本權主體考點:平等權主體考點:釋字618結論考點:審查標準誤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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