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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519單選題

郵政機關送達行政處分書,於 105 年 1 月 2 日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被處分人 A。雖 A 有就讀於大學之子女 B 同住於一處,但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郵局。3 個月後,郵政機關將文書退回原處分機關。至同年 5 月 2 日原處分機關再為送達,同日 A 取得該文書。本件送達之效力應於何日發生?

A同年 1 月 2 日
B同年 1 月 3 日
C同年 5 月 2 日正確答案
D同年 5 月 3 日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首次寄存送達未先補充送達給同居人B,程序違法不生效力;實際送達日5/2才生效。

為什麼答案是 C

首次寄存送達程序違法不生效力,後於 5/2 原處分機關再為送達並由 A 本人當日親收,屬合法的本人送達,送達效力於 5/2 發生。

考點:寄存送達違法考點:寄存10日生效誤用考點:本人親收生效考點:親收不延後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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