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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519單選題

郵政機關送達行政處分書,於 105 年 1 月 2 日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被處分人 A。雖 A 有就讀於大學之子女 B 同住於一處,但郵政機關仍逕行作成送達證書,並將該文書寄存於郵局。3 個月後,郵政機關將文書退回原處分機關。至同年 5 月 2 日原處分機關再為送達,同日 A 取得該文書。本件送達之效力應於何日發生?

A同年 1 月 2 日
B同年 1 月 3 日
C同年 5 月 2 日正確答案
D同年 5 月 3 日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有同居人可代收時不得逕行寄存送達,故1月2日寄存無效,5月2日實際交付始生送達效力。

為什麼答案是 C

5月2日原處分機關重新合法送達,A同日實際取得文書,於交付時即發生送達效力,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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