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甲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後,甲因情事變更,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整契約內容,但行政機關函覆「本案不符情事重大變更之法定要件」,拒絕調整。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甲應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A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同意調整之行政處分
B提起一般確認訴訟,請求法院為確認情事變更法律關係存在之判決
C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法院判命行政機關為同意調整之意思表示正確答案
D提起撤銷訴訟,並請求法院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效果之判決
C正確答案
行政契約爭議屬公法上非處分爭議,調整契約內容應提一般給付訴訟。
為什麼答案是 C
行政契約爭議屬公法上非基於處分之請求,依行訴法第8條應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機關為同意調整契約之意思表示,此為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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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契約爭議屬公法上非處分爭議,調整契約內容應提一般給付訴訟。
看到『行政契約』先排除撤銷與課予義務訴訟,函覆非行政處分,選一般給付訴訟。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課予義務訴訟是針對『拒絕作成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的調整屬契約上意思表示,非行政處分,機關函覆拒絕也不是處分,故不能提課予義務訴訟。
B✕
確認訴訟具補充性,若能以給付訴訟達成目的即不得提確認訴訟。本題甲真正目的是調整契約,應直接提給付訴訟,不需迂迴確認法律關係。
C✓ 正確
行政契約爭議屬公法上非基於處分之請求,依行訴法第8條應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機關為同意調整契約之意思表示,此為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
D✕ 陷阱
撤銷訴訟之前提為存在違法行政處分。機關函覆拒絕調整僅係契約上意思表示(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無從撤銷,故不得提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類型對照
| 訴訟類型 | 適用情形 | 前提要件 | 本題適用 |
|---|
| 撤銷訴訟 | 撤銷違法處分 | 須有行政處分 | ✗ |
| 課予義務訴訟 | 請求作成處分 | 須請求標的為處分 | ✗ |
| 確認訴訟 | 確認法律關係 | 具補充性 | ✗ |
| 一般給付訴訟 | 公法上財產/行為給付 | 非基於處分 | ✓ |
學生容易誤以為機關『函覆拒絕』就是行政處分而選撤銷訴訟(D),或認為『請求同意』就是請求處分而選課予義務訴訟(A)。關鍵在於:行政契約雙方地位平等,調整契約是契約意思表示,不是行政處分,故只能走一般給付訴訟。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