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與乙離婚,乙在起訴後搭機返回德國。關於準據法之決定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德國法。甲、乙在德國結婚,關係最切之法為德國法
B德國法。德國法院有管轄權,故準據法為德國法
C我國法。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正確答案
D我國法。起訴時關係最切之法為我國法
C正確答案
涉外離婚準據法依涉民法第50條,優先適用起訴時共同之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涉民法第50條,離婚準據法依「起訴時」夫妻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甲我國籍、乙德國籍,無共同本國法,但起訴時共同住所地在我國,故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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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離婚準據法依涉民法第50條,優先適用起訴時共同之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
離婚準據法三階段: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本題無共同本國法,直接看共同住所地(我國)。
逐選項分析
A✕
結婚地非離婚準據法的連結因素。涉民法第50條離婚準據法採階層適用,結婚地與「關係最切」無必然關聯,德國僅是結婚舉行地,不足以作為準據法依據。
B✕ 陷阱
混淆「國際管轄權」與「準據法」。管轄權是哪一國法院可以審理,準據法是法院應適用何國法律,兩者分屬不同問題。況本題由我國法院審理,德國法院亦無管轄權。
C✓ 正確
依涉民法第50條,離婚準據法依「起訴時」夫妻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甲我國籍、乙德國籍,無共同本國法,但起訴時共同住所地在我國,故適用我國法。
D✕ 陷阱
結論正確但理由錯誤。涉民法第50條的連結因素順序為「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三者有先後順位。本題既有共同住所地(我國),即應停在第二階,不必進到「關係最切地」。
涉民法第50條 離婚準據法階層
| 順位 | 連結因素 | 本題適用 | 結果 |
|---|
| 第一 | 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 | 甲我國、乙德國,無共同國籍 | 不適用 |
| 第二 | 起訴時夫妻共同之住所地法 | 婚後定居我國(乙起訴後才離開) | ✅適用我國法 |
| 第三 | 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 | 無須進入此階 | 不適用 |
最大陷阱是D選項!結論「我國法」看似對,但理由寫「關係最切」就錯了。涉民法第50條三個連結因素是**有順位**的,本題停在第二階(共同住所地)就該結束,不可跳到第三階。另乙起訴後才返德,不影響起訴時共同住所地在我國的認定。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