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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472單選題

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與乙離婚,乙在起訴後搭機返回德國。關於準據法之決定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德國法。甲、乙在德國結婚,關係最切之法為德國法
B德國法。德國法院有管轄權,故準據法為德國法
C我國法。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正確答案
D我國法。起訴時關係最切之法為我國法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涉外離婚準據法依涉民法第50條,優先適用起訴時共同之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關係最切地法。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涉民法第50條,離婚準據法依「起訴時」夫妻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甲我國籍、乙德國籍,無共同本國法,但起訴時共同住所地在我國,故適用我國法。

考點:結婚地非連結因素考點:管轄權vs準據法考點:共同住所地法考點:連結因素順位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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