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甲女在德國留學時與德國人乙男結婚,婚後甲、乙定居我國,爾後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與乙離婚,乙在起訴後搭機返回德國。關於準據法之決定及其理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德國法。甲、乙在德國結婚,關係最切之法為德國法
B德國法。德國法院有管轄權,故準據法為德國法
C我國法。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國為我國正確答案
D我國法。起訴時關係最切之法為我國法
答案與詳解
依涉民法第50條,離婚準據法依「起訴時」夫妻共同本國法;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甲我國籍、乙德國籍,無共同本國法,但起訴時共同住所地在我國,故適用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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