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加州之美國人甲以新臺幣100萬元向住在臺北之我國人乙購買20公噸之鳳梨。關於鳳梨品質有瑕疵之爭議,甲與乙買賣鳳梨契約之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與乙以電話約定以美國法為準據法,因僅有口頭約定而未有書面,故應認為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
B若甲與乙之買賣契約有「以美國加州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條款,故而可以認為甲與乙有以美國法為準據法之合意
C若甲與乙未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應推定締約時乙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律,而以之為準據法正確答案
D若甲與乙合意以日本法為準據法,則該合意為無效
C正確答案
涉外債之契約準據法:當事人得明示合意選法,未合意時推定「特徵性履行人」住所地法為關係最切。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項,未明示合意時推定關係最切之法律。買賣契約中賣方負特徵性履行義務(交付標的物),故推定賣方乙(住台北)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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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債之契約準據法:當事人得明示合意選法,未合意時推定「特徵性履行人」住所地法為關係最切。
賣方是特徵性履行人(交付鳳梨)→ 推定賣方乙的住所地法(我國法)為關係最切。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項之「明示合意」不以書面為要件,口頭(電話)約定亦屬明示。A 把「明示」誤解為「書面」,是典型名詞偷換陷阱。
B✕ 陷阱
合意管轄條款(選擇法院)與準據法條款(選擇適用法律)是兩回事。選擇加州法院不等於選擇加州法為準據法,至多為默示選法之參考因素,不能直接等同明示合意。
C✓ 正確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3項,未明示合意時推定關係最切之法律。買賣契約中賣方負特徵性履行義務(交付標的物),故推定賣方乙(住台北)之住所地法即我國法為關係最切。
D✕
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下,選法不以與案件有關聯為必要,縱使選擇與案件無關之第三國法(日本法)亦屬有效,除非違反我國公序良俗。
涉外債之契約準據法適用順序(涉民法§20)
| 順序 | 判準 | 說明 | 本題適用 |
|---|
| 1 | 明示合意 | 口頭或書面皆可 | 本題無 |
| 2 | 關係最切之法律 | 推定特徵性履行人住所地法 | ✅ 賣方乙→我國法 |
| 3 | 公序良俗保留 | 違反我國公序不適用 | — |
本題最大陷阱是 A 選項把「明示合意」偷換為「須有書面」。國際私法上「明示」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清楚即可,口頭、電話、電子郵件皆可;與民法某些要式行為不同。B 則混淆管轄合意與準據法合意。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