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我國法院起訴之涉外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B確認婚姻無效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C不當得利利益返還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正確答案
D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涉外事件,當事人得合意適用我國法
C正確答案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僅財產法(特別是債權)領域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法;身分法、物權法原則上不得合意。
為什麼答案是 C
不當得利屬債之關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雖原則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依第31條當事人得就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於事實發生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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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僅財產法(特別是債權)領域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法;身分法、物權法原則上不得合意。
口訣:身分+物權不能選,債權才能合意選法。不當得利屬於債權,可合意。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抵押權屬物權,物權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8條以「物之所在地法」為準據法,不許當事人合意選法,以維物權法定及公示性。
B✕
婚姻效力屬身分法事項,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7條以夫妻共同本國法或住所地法等階梯適用,涉及公序良俗,不得由當事人合意選法。
C✓ 正確
不當得利屬債之關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雖原則依其利益之受領地法,但依第31條當事人得就非因法律行為而生之債,於事實發生後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D✕
親子關係之確認屬身分法核心,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53條等規定,以子女本國法或父母本國法為準,涉及身分安定,不得合意選法。
涉外事件可否合意選法一覽
| 領域 | 性質 | 可否合意 | 依據 |
|---|
| 契約之債 | 債權(法律行為) | 可合意 | 涉民法第20條 |
| 侵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 債權(非法律行為) | 事實發生後可合意我國法 | 涉民法第31條 |
| 物權(含抵押權) | 物權 | 不可 | 涉民法第38條物之所在地法 |
| 婚姻、親子、繼承 | 身分法 | 不可 | 涉民法第47條以下 |
考生容易誤以為「合意」在私法自治下皆可適用,但涉外選法自由僅限於債權領域。物權因涉及公示公信、身分因涉及公序良俗,皆強制適用特定準據法,不許當事人以合意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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