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甲基於某民事糾紛在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對我國人乙提起訴訟(以下稱「A訴訟」)。A訴訟繫屬後,甲又於乙之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就同一事件對乙提起訴訟(以下稱「B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B訴訟
B若日本法院就A訴訟先行判決且已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B訴訟正確答案
C我國法院對後繫屬之B訴訟應無國際管轄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應裁定駁回B訴訟
D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得以此為國際訴訟競合為由,裁定駁回B訴訟
B正確答案
外國法院之訴訟繫屬不生我國法上禁止重複起訴之效力,但我國承認之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具既判力,後訴應予駁回。
為什麼答案是 B
若日本法院先行判決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除有不予承認之情形外,該外國確定判決在我國亦有既判力。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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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外國法院之訴訟繫屬不生我國法上禁止重複起訴之效力,但我國承認之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具既判力,後訴應予駁回。
國內外法院間無「一事不再理」之訴訟繫屬效力,但外國判決確定後,若符合承認要件即生既判力,我國法院應裁定駁回後訴。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禁止重複起訴之規定,僅適用於我國國內法院間之訴訟繫屬。外國法院之訴訟繫屬,不生我國法上禁止重行起訴之效力,故法院不得以此裁定駁回。
B✓ 正確
若日本法院先行判決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除有不予承認之情形外,該外國確定判決在我國亦有既判力。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C✕
被告乙之住所地在臺灣臺中,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以原就被」原則,我國法院對B訴訟具有國際管轄權。
D✕
我國實務及學說多數見解認為,外國法院之訴訟繫屬不生我國法上禁止重行起訴之效力,法院不得僅以「國際訴訟競合」為由裁定駁回後訴。
國內訴訟競合 vs 國際訴訟競合
| 比較項目 | 國內訴訟競合 | 國際訴訟競合 |
|---|
| 訴訟繫屬中 | 禁止重複起訴(民訴§253),後訴應裁定駁回 | 不生禁止重複起訴效力,我國法院仍可受理 |
| 判決確定後 | 具既判力,後訴應裁定駁回(民訴§249 I ⑦) | 若符合承認要件(民訴§402),具既判力,後訴應裁定駁回 |
考生極易將「國內訴訟競合」的禁止重複起訴原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直接套用於「國際訴訟競合」。須注意外國法院的訴訟繫屬,並不阻礙我國法院受理同一事件,只有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且受我國承認」時,才會產生既判力而須駁回後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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