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機關核准補助B協會新臺幣50萬元,並已全額匯入B帳戶。嗣A機關因故廢止該補助處分,效力溯及既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A機關得請求B返還補助款之消滅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核准補助B時起10年
B自補助款匯入B帳戶時起5年
C自通知B廢止補助時起5年正確答案
D自補助款匯入B帳戶時起10年
C正確答案
行政機關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為5年,自廢止處分生效(通知相對人)時起算。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實務見解,授益處分廢止後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廢止處分生效(即通知相對人)時起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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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機關之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為5年,自廢止處分生效(通知相對人)時起算。
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5年;因授益處分廢止而生的返還請求權,須待廢止處分生效後始得行使,故自通知廢止時起算。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機關之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5年,且返還請求權於核准時尚未發生。
B✕ 陷阱
匯入時原授益處分尚未廢止,行政機關尚無返還請求權可言,時效無從起算。
C✓ 正確
依實務見解,授益處分廢止後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自廢止處分生效(即通知相對人)時起算5年。
D✕
行政機關之請求權時效為5年,且起算點非匯入時。
關鍵知識表
| concept | description |
|---|
|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為5年;為人民時為10年。 |
| 消滅時效起算點 |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授益處分經廢止而溯及失效者,返還請求權於廢止處分生效(通知相對人)時始發生並得行使。 |
行政機關廢止授益處分後要求返還溢領款項,時效從「廢止處分通知到達相對人時」起算5年,而非從「當初受領給付時」起算。關鍵在於請求權須「得行使時」才開始起算時效,廢止前人民受領給付仍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根本沒有請求權可主張。最容易搞混的是看到「溯及既往」就以為時效也該往前算,但溯及力只影響廢止效果範圍,不影響請求權發生時點。判斷準則:找出行政機關「什麼時候才有權利可以主張」,那一刻才是時效起點,不是看給付動作發生時間。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