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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類科共用卷
高等考試-律師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綜合法學一、二)司法官 第二試(申論)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171單選題

我國人甲與A國人乙為夫妻,婚後設立住所於B國,由於工作關係甲、乙經常返回臺灣,並在我國置有財產。數年後,雙方感情不睦,進而協議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結婚時,雙方曾口頭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夫妻財產制之準據法,該約定應為有效
B甲、乙就其在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第三人之效力,應依中華民國法律正確答案
C甲、乙協議離婚時,雙方得合意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離婚之準據法
D對於甲、乙離婚後雙方剩餘財產之分配,應依離婚效力之準據法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涉外夫妻財產制對我國境內善意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離婚準據法採階梯式連結,不得合意選擇。

為什麼答案是 B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9條規定,夫妻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與善意第三人為法律行為時,關於其夫妻財產制對該第三人之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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