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條約之批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批准表示國家願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B條約是否要批准,完全由締約國自行決定,國家並無批准條約之義務
C批准是締約國表達同意受條約拘束之唯一方式正確答案
D設有生效要件之多邊條約,仍須待該條約生效要件滿足後,始對批准國生拘束力
C正確答案
批准只是國家表達同意受條約拘束的方式「之一」,還有簽署、接受、贊同、加入等多種方式。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本題要選)。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1條,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的方式包括: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加入,或其他經協議之方式,批准並非「唯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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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批准只是國家表達同意受條約拘束的方式「之一」,還有簽署、接受、贊同、加入等多種方式。
看到「唯一」「完全」「必定」這種絕對化字眼,國際法題 99% 是陷阱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批准(ratification)確實是國家表示「願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的國際行為,這是批准的本質定義。
B✕
正確。條約是否採「批准」程序由締約國自行約定,且即使簽署後,國家在國際法上也無「必須批准」的義務,批准與否屬國家主權裁量。
C✓ 正確
錯誤(本題要選)。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1條,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的方式包括:簽署、交換構成條約之文書、批准、接受、贊同、加入,或其他經協議之方式,批准並非「唯一」方式。
D✕
正確。多邊條約常設有生效門檻(如需若干國批准書交存),縱使某國已完成批准,仍須待條約整體生效要件滿足後,條約才對該批准國產生拘束力。
表示同意受條約拘束之方式(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11條)
| 方式 | 說明 | 適用情形 |
|---|
| 簽署 | 代表簽字即生拘束 | 簡式條約、不需批准者 |
| 批准 | 國內程序完成後正式確認 | 重大條約,通常需國會同意 |
| 接受/贊同 | 功能類似批准之簡化程序 | 國家國內法簡化時 |
| 加入 | 非原始締約國事後加入 | 開放性多邊條約 |
| 交換文書 | 互換構成條約之文件 | 雙邊條約簡式締結 |
C 選項用「唯一方式」偷渡錯誤。國際法同意受拘束的方式是「多元」的,批准只是其中一種而且還是較慎重的一種。考選部最愛在「唯一、必定、完全、絕對」這些極端字眼設陷阱,看到就要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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