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條約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條約法公約,條約必須以書面作成
B條約可採用不同名稱,條約之效力不受名稱之影響
C有效的條約對締約國具拘束力,締約國應善意履行之
D條約之前言僅具宣示意義,與條約之適用與解釋無關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條約前言雖非實質條款,但依條約法公約第31條仍是解釋條約時的重要脈絡依據。
為什麼答案是 D
錯誤!條約法公約第31條規定,解釋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其目的及宗旨,而「上下文」明文包含「前言及附件」。前言顯示條約宗旨,是解釋條約的重要依據,非僅具宣示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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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條約前言雖非實質條款,但依條約法公約第31條仍是解釋條約時的重要脈絡依據。
看到「僅具宣示」「與解釋無關」這種絕對化字眼,通常是陷阱選項。
逐選項分析
A✕
條約法公約第2條定義「條約」為國家間所締結以書面形式之國際協定,書面性是條約法公約適用的要件之一,敘述正確。
B✕
條約可稱為公約、協定、議定書、憲章、換文等,名稱不影響其為條約之本質與拘束力,此為國際法通說,敘述正確。
C✕
條約法公約第26條明定「pacta sunt servanda(條約必須遵守)」,有效條約對締約國有拘束力,並須以善意履行,敘述正確。
D✓ 正確
錯誤!條約法公約第31條規定,解釋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其目的及宗旨,而「上下文」明文包含「前言及附件」。前言顯示條約宗旨,是解釋條約的重要依據,非僅具宣示意義。
條約法公約核心條文速記
| 條號 | 規範內容 | 關鍵字 | 本題對應 |
|---|
| 第2條 | 條約須以書面作成之國際協定 | 書面性 | A |
| — | 名稱不拘(公約、協定、議定書等) | 實質重於形式 | B |
| 第26條 | pacta sunt servanda 善意履行 | 條約必守 | C |
| 第31條 | 解釋應參照上下文(含前言、附件)及目的宗旨 | 前言有解釋功能 | D |
本題陷阱在於誤導考生以為前言「只是開場白」。實際上條約法公約第31條第2項明文將前言列為「上下文」的法定內容,是條約目的解釋論(teleological approach)的核心依據,絕非與解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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