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憲法規定,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權
B軍事審判之建制及訴訟程序,憲法已設有明文規定
C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雖屬國家刑罰權,但不具司法權之性質
D本於憲法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依平時與戰時分別規範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釋字436號明定軍事審判具司法權性質,憲法未設明文,且應區分平時與戰時規範,無專屬審判權。
為什麼答案是 D
釋字436號揭示,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軍事審判制度應區分「平時與戰時」分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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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436號明定軍事審判具司法權性質,憲法未設明文,且應區分平時與戰時規範,無專屬審判權。
記住釋字436三大重點:無專屬審判權、具司法權性質、平時戰時應分別規範。憲法對其建制無明文。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釋字436號明示,憲法第9條並非賦予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之「專屬審判權」,普通法院仍有審判權。
B✕
釋字436號指出,軍事審判之建制及訴訟程序,「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須由法律定之。
C✕ 陷阱
軍事審判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釋字436號明確肯認其「具司法權之性質」,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D✓ 正確
釋字436號揭示,本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訴訟權之意旨,軍事審判制度應區分「平時與戰時」分別規範。
釋字第436號 軍事審判核心考點
| 考點 | 大法官見解 | 常考陷阱 |
|---|
| 審判權歸屬 | 非專屬審判權,不排除普通法院審判 | 誤認軍審有專屬管轄權 |
| 憲法規定 | 憲法未設明文規定其建制與程序 | 誤認憲法有詳細明文 |
| 權力性質 | 屬國家刑罰權,具「司法權」性質 | 誤認軍審屬行政權或無司法權性質 |
| 制度規範 | 應區分「平時」與「戰時」分別規範 | 忽略平時與戰時之區分必要性 |
考生常誤以為軍事審判屬於行政權或軍令系統,不具司法權性質;或誤認憲法第9條賦予軍審「專屬」管轄權。實際上大法官明確肯認其司法權本質,且普通法院仍可審判軍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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