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如不服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B前項上訴,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C前項上訴,須經高等行政法院之許可正確答案
D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C正確答案
交通裁決事件採「二審終結」,上訴第二審(高等行政法院)僅須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須經過法院許可。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敘述(本題正解)。上訴高等行政法院只需具備法定理由(即主張原裁判違背法令),當事人依法提出上訴狀即可,並不須經過高等行政法院的「許可」程序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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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交通裁決事件採「二審終結」,上訴第二審(高等行政法院)僅須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須經過法院許可。
看到「須經許可」直接抓錯!交通裁決事件上訴只要主張「違背法令」即可,不採許可上訴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敘述。不服交通裁決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得上訴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配合112年新制,現行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審為「高等行政訴訟庭」。
B✕
正確敘述。交通裁決事件為求訴訟經濟,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其上訴第二審屬於法律審,因此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以避免當事人濫行上訴。
C✓ 正確
錯誤敘述(本題正解)。上訴高等行政法院只需具備法定理由(即主張原裁判違背法令),當事人依法提出上訴狀即可,並不須經過高等行政法院的「許可」程序才能上訴。
D✕
正確敘述。交通裁決事件屬於輕微案件,為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並求訴訟經濟,法律明文規定採「二審終結」制,對於第二審(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 (112年修法後現行法制)
| 項目 | 內容 | 說明 |
|---|
| 第一審 |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 112年修法後,由原地方法院改隸 |
| 第二審 |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 採法律審,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
| 上訴要件 | 主張原裁判違背法令 | 不須經法院許可 |
| 審級制度 | 二審終結 | 對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
考生容易將「限制上訴理由」與「許可上訴制」混淆。交通裁決事件確實嚴格限制上訴理由(必須是違背法令),但只要當事人主張此理由即可提起,並不需要先經過法院的「許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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