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國與乙國以克拉河中線為界,簽訂劃界條約。50年後克拉河河道因曲流現象導致甲國領土面積變小,乙國領土面積擴大。甲國以原劃界條件發生重大改變為由主張終止前述劃界條約。甲國主張是否有理由?
A有理由,因為條約發生不可預期之情事變更
B有理由,基於對領土主權受侵害之自衛權行使
C無理由,因為領土劃界條約不得主張情事變更正確答案
D無理由,因為條約之終止須經締約雙方同意
C正確答案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2條,劃界條約明文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解。《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2條第2項規定:條約如係確定邊界者,不得援引情事根本改變為終止或退出條約之理由。此為維護國際邊界穩定的核心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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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2條,劃界條約明文排除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看到「劃界條約」+「情事變更」→ 直接選「不得主張」就對了。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情事變更原則 (rebus sic stantibus) 雖是終止條約的事由,但《條約法公約》第62條第2項明文排除「劃界條約」之適用,以維持國界安定性。此為最經典陷阱選項。
B✕
自衛權行使的前提是遭受武力攻擊 (UN憲章第51條),河道自然變遷並非他國侵害,無從主張自衛權,更不能以此終止條約。概念完全錯置。
C✓ 正確
正解。《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62條第2項規定:條約如係確定邊界者,不得援引情事根本改變為終止或退出條約之理由。此為維護國際邊界穩定的核心原則。
D✕ 陷阱
條約終止不必然須雙方同意(如重大違約、情事變更、履行不能皆可單方終止)。本題無理由的真正原因是「劃界條約性質」,而非程序問題。
情事變更原則 (條約法公約 §62) 適用與排除
| 要件/例外 | 內容 | 本題檢視 | 結論 |
|---|
| 要件1 | 情況變更為締約時未預見 | 曲流為自然現象 | 勉強符合 |
| 要件2 | 原情況為同意受約束之必要基礎 | 以河中線為界 | 符合 |
| 例外① | 劃界條約 | 本題正是劃界條約 | ✘ 不得主張 |
| 例外② | 援引方自己違約所致 | — | 不適用 |
A 選項敘述的情事變更原則本身是真的國際法原則,但考生忽略第62條第2項對「劃界條約」的明文排除。命題者就是要測試你是否知道這個關鍵例外,而非只背原則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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