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家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國際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不法行為的補償,得以回復原狀、賠償或其他方式為之
B除非實際上不可能,回復原狀應重建不法行為未實施以前的狀態
C金錢賠償的範圍包括財務上可估算與國格受辱等非財務上的損害正確答案
D在必要情形下,必須承諾或保證不再重複該行為
C正確答案
國家責任的補救方式:回復原狀、金錢賠償、滿足(含保證不再犯);金錢賠償只處理可估算損害,非財務損害應以『滿足』處理。
為什麼答案是 C
錯誤!草案第36條規定金錢賠償僅涵蓋『財務上可估算』的損害;國格受辱、尊嚴性等非物質損害屬第37條『滿足』的範疇(如正式道歉、承認錯誤)。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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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國家責任的補救方式:回復原狀、金錢賠償、滿足(含保證不再犯);金錢賠償只處理可估算損害,非財務損害應以『滿足』處理。
看到『金錢賠償涵蓋國格受辱』就抓錯!精神性、尊嚴性損害屬『滿足』(satisfaction),不是金錢賠償。
逐選項分析
A✕
ILC《國家責任條款草案》第34條明定,完全補救包含回復原狀(restitution)、賠償(compensation)、滿足(satisfaction),三者得單獨或合併適用。敘述正確。
B✕
草案第35條規定,回復原狀為優先方式,應將情況回復至不法行為發生前的狀態,但以『事實上可能』且『不造成過度負擔』為限。敘述正確。
C✓ 正確
錯誤!草案第36條規定金錢賠償僅涵蓋『財務上可估算』的損害;國格受辱、尊嚴性等非物質損害屬第37條『滿足』的範疇(如正式道歉、承認錯誤)。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
D✕
草案第30條(b)規定,責任國於必要時應提供『不重複之適當承諾與保證』(assurances and guarantees of non-repetition),屬停止不法行為的義務內涵。敘述正確。
國家責任三大補救方式 (ILC 草案)
| 方式 | 條文 | 適用情形 | 範例 |
|---|
| 回復原狀 Restitution | 第35條 | 優先適用,事實上可能且不過度負擔 | 歸還被扣押財產/人員 |
| 金錢賠償 Compensation | 第36條 | 回復原狀無法涵蓋的『財務上可估算』損害 | 財產損失、商業利益 |
| 滿足 Satisfaction | 第37條 | 非物質性損害(國格、尊嚴) | 正式道歉、承認違法、象徵性賠款 |
C 選項把『滿足』的功能偷渡進『金錢賠償』。國際法特意區分財務損害(賠償)與非財務損害(滿足),因金錢無法填補國格受辱,必須以道歉等象徵性方式處理。這是國際公法最經典的混淆陷阱。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