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於原先得通行車輛之橋樑兩側設置告示牌,公告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限腳踏車及行人通行。依司法實務見解,此公告之性質為何?
C正確答案
對物的一般處分:對特定物(橋樑)設定使用規則,效力及於不特定用路人,屬行政處分。
為什麼答案是 C
屬「對物之一般處分」:針對特定物(橋樑)的公法性質或使用關係作規制,相對人雖不特定但可得確定(所有用路人),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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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對物的一般處分:對特定物(橋樑)設定使用規則,效力及於不特定用路人,屬行政處分。
看到「公告+特定物+限制使用」→ 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的一種),選 C。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事實行為不發生法律效果(如道路清掃、資訊提供)。本公告直接限制用路人通行權利,發生法律效果,非事實行為。
B✕
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對「不特定人、不特定事」作抽象規範。本公告針對「特定橋樑」作具體規制,非抽象法規範。
C✓ 正確
屬「對物之一般處分」:針對特定物(橋樑)的公法性質或使用關係作規制,相對人雖不特定但可得確定(所有用路人),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後段為行政處分。
D✕
行政規則是上級對下級、長官對屬官的內部規範,對外不生效力。本公告直接對外拘束用路人,非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92條:行政處分的兩種類型
| 類型 | 相對人 | 規制對象 | 例子 |
|---|
| 一般處分(對人) | 可得確定之多數人 | 具體事件 | 集會遊行解散命令 |
| 一般處分(對物) | 使用該物之人 | 物之公法性質或使用 | 橋樑限行公告、古蹟指定、交通號誌 |
| 個別處分 | 特定人 | 具體事件 | 核發建照、罰鍰處分 |
考生易因「公告」兩字誤選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關鍵在於公告「對象是否特定」:針對特定橋樑的使用規制=對物一般處分=行政處分;若是抽象規範全國道路通行規則,才是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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