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使其對免職事由有答辯機會,免職處分應對甲為合法送達正確答案
B經檢察官起訴之案件,因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屬「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之事實」,服務機關一律無須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C免職處分作成前無須通知甲陳述意見,於免職處分中載明免職事由及法令依據即為已足
D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但若免職處分送達時由甲親收,免職處分不因未給予甲陳述意見而違法
答案與詳解
免職處分剝奪公務員身分,屬重大不利處分,依釋字第491號及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作成前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合法送達始生效力。此為通說與實務一致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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