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使其對免職事由有答辯機會,免職處分應對甲為合法送達正確答案
B經檢察官起訴之案件,因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屬「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之事實」,服務機關一律無須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C免職處分作成前無須通知甲陳述意見,於免職處分中載明免職事由及法令依據即為已足
D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但若免職處分送達時由甲親收,免職處分不因未給予甲陳述意見而違法
A正確答案
公務員免職為剝奪身分之重大不利處分,作成前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合法送達,方符正當程序。
為什麼答案是 A
免職處分剝奪公務員身分,屬重大不利處分,依釋字第491號及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作成前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合法送達始生效力。此為通說與實務一致見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公務員免職為剝奪身分之重大不利處分,作成前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合法送達,方符正當程序。
看到「免職」就想正當法律程序:事前告知+陳述意見+合法送達,三者缺一不可。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免職處分剝奪公務員身分,屬重大不利處分,依釋字第491號及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作成前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並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合法送達始生效力。此為通說與實務一致見解。
B✕ 陷阱
錯誤。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仍屬「待證事實」而非「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之事實」,被告享有無罪推定。服務機關仍應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不能以起訴書取代正當程序。
C✕
錯誤。僅於處分書載明事由與法令依據屬「附理由」要求,與「事前陳述意見」是兩個獨立的程序要求,不能互相取代。免職處分作成前仍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D✕ 陷阱
錯誤。陳述意見應於「處分作成前」給予,使當事人有影響決定之機會;處分送達是處分生效要件,兩者功能不同。由本人親收不能補正事前未給陳述意見的程序瑕疵。
公務員免職處分的正當程序要求
| 程序階段 | 要求 | 法源 | 違反效果 |
|---|
| 處分作成前 | 通知陳述意見 | 行政程序法§102、釋字491 | 程序違法 |
| 處分作成時 | 載明事由與法令依據 | 行政程序法§96 | 得撤銷 |
| 處分作成後 | 合法送達相對人 | 行政程序法§67以下 | 不生效力 |
B、D 選項試圖用其他程序(起訴書、親收送達)取代「事前陳述意見」。切記:陳述意見是「事前參與權」,必須在處分作成前給予,任何事後補救都無法取代。這是正當程序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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