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國人甲向我國人乙購買一批位於A國之電腦零件,價金新臺幣200萬元,約定準據法為B國法,乙將對甲之價金債權贈與給C國人丙,並將債權讓與給丙,關於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應依何國法律?
B正確答案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效力,依原債權成立之準據法,即B國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本題原債權準據法為B國法,故應依B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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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效力,依原債權成立之準據法,即B國法。
看到『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效力』→ 直接找原債權準據法,不看讓與人或受讓人國籍。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A國是標的物所在地及買受人國籍,與債權讓與對債務人效力無關,屬干擾選項。
B✓ 正確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債權讓與對於債務人之效力,依原債權之成立及效力所應適用之法律。本題原債權準據法為B國法,故應依B國法。
C✕
C國僅為受讓人丙之本國,與債務人甲無關,不影響對債務人之效力。
D✕
我國法僅為讓與人乙之本國法,並非原債權之準據法,故不適用。
債權讓與之準據法架構(涉民法§32)
| 關係 | 準據法 | 依據 |
|---|
| 讓與人與受讓人間 | 當事人合意或契約準據法 | §32前段未明文,依§20 |
| 對債務人之效力 | 原債權成立及效力之準據法 | 涉民法§32 I |
| 對第三人之效力 | 原債權成立及效力之準據法 | 涉民法§32 II |
題目故意安排A、B、C、我國四個國家製造混亂。考生易誤以為要用讓與人(乙)本國法或受讓人(丙)本國法。關鍵在於『對債務人效力』目的是保護債務人,故應沿用原債權之準據法,避免債務人因債權被讓與而適用陌生法律。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