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國人甲男與B國人乙女結婚,婚後定居於我國,婚姻關係存續中,乙女與C國人丙男生下一子丁。關於丁是否為甲、乙之婚生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依丁出生時甲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B得依丁出生時乙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C得依丁出生時丙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正確答案
D得依丁出生時丁的本國法,認定丁為婚生子女
C正確答案
婚生性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依出生時夫妻一方之本國法或子女之本國法,生父(丙)非其列舉對象。
為什麼答案是 C
丙雖為生物學上父親,但婚生性判斷是看『母之夫』而非生父。涉民法第51條所列三組準據法不包含婚外生父的本國法,故以C國法認定為婚生子女為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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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婚生性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1條,依出生時夫妻一方之本國法或子女之本國法,生父(丙)非其列舉對象。
記口訣:婚生性看『夫、妻、子』三方本國法,生物父不算!丙是婚外第三人,當然不納入準據法。
逐選項分析
A✕
涉民法第51條明定,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只要其一認定為婚生即為婚生。甲為乙之夫,其A國法可為準據法,敘述正確。
B✕
乙為丁之母,依第51條得以母之本國法(B國法)為準據法判斷婚生性,敘述正確。
C✓ 正確
丙雖為生物學上父親,但婚生性判斷是看『母之夫』而非生父。涉民法第51條所列三組準據法不包含婚外生父的本國法,故以C國法認定為婚生子女為錯誤,本題應選此項。
D✕
第51條明文包含『子女之本國法』,故得依丁出生時之本國法判斷婚生性,敘述正確。
涉民法第51條:婚生性準據法(擇一認定即可)
| 準據法 | 對應人 | 本題對應 | 可否適用 |
|---|
| 子女本國法 | 丁 | 丁出生時國籍 | ✅ |
| 母之本國法 | 乙 | B國法 | ✅ |
| 母之夫本國法 | 甲 | A國法 | ✅ |
| 生父本國法 | 丙(婚外) | C國法 | ❌ 不在條文內 |
陷阱在『生物父丙』!學生直覺認為生父當然可認定親子關係,但涉民法第51條處理的是『婚生推定』,主角是母之夫(法律上父親),不是生物學上的生父。生父要登場得等到第53條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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