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婚後設立住所於 B 國並生下一子丙,嗣後因工作關係舉家遷居我國並設定住所於高雄。由於甲乙感情生變,乙遂在我國法院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並合併請求由乙擔任未成年子丙之親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非我國籍,故我國法院對此離婚訴訟並無國際管轄
B關於是否具備離婚之原因應依起訴時之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正確答案
C關於離婚之效力應依夫之本國法,即 A 國法
D關於丙之親權應依其出生時之住所地法,即 B 國法
答案與詳解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無共同本國法時,依共同住所地法。本題丈夫甲為A國人、妻子乙為我國人,雙方無共同國籍,但起訴時共同住所地在高雄,故離婚原因之準據法應適用共同住所地法,即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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