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 B 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 A 國法為準據法。之後,因乙遲延給付,甲遂解除契約,但因甲已經先付百分之三十貨款,故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訴請乙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判斷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A我國法,因為我國為乙不當得利之受領地
BA 國法,因為買賣契約以 A 國法為準據法正確答案
CA 國法,因為 A 國為損害發生地
D由法院判定何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而後依該法為準據法
B正確答案
契約解除後的不當得利返還,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適用原契約準據法(A國法)。
為什麼答案是 B
正解。當事人合意選定A國法為契約準據法(涉民法第20條),契約解除後的返還義務屬「因給付型不當得利」,依涉民法第24條仍應回歸契約準據法,故適用A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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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契約解除後的不當得利返還,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4條,適用原契約準據法(A國法)。
看到「契約解除後返還」→ 依契約準據法,不是獨立的不當得利衝突規則。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此為「因契約解除而生之返還」,非獨立不當得利類型。涉民法第24條明定因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所應適用之法律,即契約準據法A國法。
B✓ 正確
正解。當事人合意選定A國法為契約準據法(涉民法第20條),契約解除後的返還義務屬「因給付型不當得利」,依涉民法第24條仍應回歸契約準據法,故適用A國法。
C✕
損害發生地是侵權行為的連結因素(涉民法第25條),本題是契約返還爭議,非侵權行為,選項理由完全錯置。
D✕ 陷阱
「關係最切」是當事人未合意選法時的補充規則(涉民法第20條第2項)。本題當事人已明示合意選A國法,應直接適用,無須法院判定。
不當得利準據法(涉民法第24條)
| 類型 | 發生原因 | 準據法 | 本題適用 |
|---|
| 給付型 | 基於契約、解除契約 | 原法律關係準據法 | ✅ 契約A國法 |
| 非給付型 | 無法律關係的得利 | 事實發生地法 | ❌ |
| 侵權附隨 | 侵權行為造成 | 侵權行為地法 | ❌ |
最大陷阱是看到「返還價金」就直覺套用不當得利的受領地法。實則涉民法第24條但書規定:因給付而生的不當得利,依該給付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準據法。契約解除後的回復原狀義務,法律性質仍附麗於契約,故仍適用契約準據法A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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