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國人甲與我國人乙在 B 國之電腦展上磋商並簽訂契約,契約中明定以 A 國法為準據法。之後,因乙遲延給付,甲遂解除契約,但因甲已經先付百分之三十貨款,故甲向我國法院起訴,訴請乙返還價金。我國法院應依何國法律判斷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A我國法,因為我國為乙不當得利之受領地
BA 國法,因為買賣契約以 A 國法為準據法正確答案
CA 國法,因為 A 國為損害發生地
D由法院判定何國法為關係最切之法,而後依該法為準據法
答案與詳解
正解。當事人合意選定A國法為契約準據法(涉民法第20條),契約解除後的返還義務屬「因給付型不當得利」,依涉民法第24條仍應回歸契約準據法,故適用A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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