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中,條約之終止與停止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全體當事國於諮商其他各締約國後得同意終止
B雙邊條約一方重大違約時,他方有權全部或局部停止條約施行
C條約締結時存在之情況發生基本改變而非當事國所預料者,得據以為終止或退出條約之理由正確答案
D斷絕外交關係原則上不影響已締結條約之效力
C正確答案
情勢變遷原則 (rebus sic stantibus) 是例外嚴格條款,須「構成當事國同意受拘束之必要基礎」且「變更當事國履行義務之範圍」兩要件兼具,非僅「未預料之基本改變」即可。
為什麼答案是 C
VCLT 第62條採「原則不得援引」立場,須同時滿足「該情況之存在構成當事國同意受條約拘束之必要基礎」及「情況變更將根本改變依條約尚待履行義務之範圍」雙要件,僅「基本改變且未預料」敘述不完整而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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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情勢變遷原則 (rebus sic stantibus) 是例外嚴格條款,須「構成當事國同意受拘束之必要基礎」且「變更當事國履行義務之範圍」兩要件兼具,非僅「未預料之基本改變」即可。
看到「情勢變遷」單獨出現就警覺—VCLT 第62條是「原則不得援引、例外才可」,C 把例外講成通則就是錯。
逐選項分析
A✕
VCLT 第54條規定,條約得依條約本身規定或經全體當事國於諮商其他締約國後同意而終止,敘述正確。
B✕
VCLT 第60條第1項規定,雙邊條約一方重大違約,他方有權援引違約為理由,全部或局部停止條約施行或終止條約,敘述正確。
C✓ 正確
VCLT 第62條採「原則不得援引」立場,須同時滿足「該情況之存在構成當事國同意受條約拘束之必要基礎」及「情況變更將根本改變依條約尚待履行義務之範圍」雙要件,僅「基本改變且未預料」敘述不完整而錯誤。
D✕
VCLT 第63條明文規定,當事國間斷絕外交或領事關係不影響彼此間條約所確立之法律關係,除非外交或領事關係之存在為適用條約所不可缺少,敘述正確。
VCLT 條約終止/停止事由一覽
| 條文 | 事由 | 要件 | 效果 |
|---|
| 第54條 | 合意終止 | 依條約規定或全體同意 | 終止 |
| 第60條 | 重大違約 | 一方重大違約 | 他方得終止或停止 |
| 第61條 | 履行不能 | 條約實施所必要標的永久消失 | 終止或退出 |
| 第62條 | 情勢變遷 | 雙要件:同意基礎+義務範圍根本改變 | 原則不得援引 |
| 第63條 | 斷絕外交關係 | 原則不影響條約效力 | 條約仍存續 |
C 選項把情勢變遷原則的「嚴格例外」包裝成「只要基本改變又非預料即可」,漏掉第62條要求的「構成同意基礎」與「根本改變義務範圍」雙要件。國際法實務上情勢變遷幾乎從未成功援引,考試常以此「聽起來很對」的鬆散描述當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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