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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757單選題

關於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中,條約之終止與停止之原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全體當事國於諮商其他各締約國後得同意終止
B雙邊條約一方重大違約時,他方有權全部或局部停止條約施行
C條約締結時存在之情況發生基本改變而非當事國所預料者,得據以為終止或退出條約之理由正確答案
D斷絕外交關係原則上不影響已締結條約之效力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情勢變遷原則 (rebus sic stantibus) 是例外嚴格條款,須「構成當事國同意受拘束之必要基礎」且「變更當事國履行義務之範圍」兩要件兼具,非僅「未預料之基本改變」即可。

為什麼答案是 C

VCLT 第62條採「原則不得援引」立場,須同時滿足「該情況之存在構成當事國同意受條約拘束之必要基礎」及「情況變更將根本改變依條約尚待履行義務之範圍」雙要件,僅「基本改變且未預料」敘述不完整而錯誤。

考點:合意終止考點:重大違約考點:情勢變遷原則考點:斷交不影響條約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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