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契約得由公部門之間相互締結;行政處分恆以私部門為相對人
B行政契約有公法及私法兩種類型;行政處分必屬公法行為
C行政契約具法律行為之性質;行政處分區分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兩種類型
D行政契約之締結以書面為原則;行政處分之作成不以書面為原則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契約為求慎重,依法原則上須以「書面」為之;行政處分為求行政效能,原則上「不限形式」(書面、言詞皆可),兩者在形式要件上有根本差異。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要式行為);依同法第95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不要式行為)。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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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契約為求慎重,依法原則上須以「書面」為之;行政處分為求行政效能,原則上「不限形式」(書面、言詞皆可),兩者在形式要件上有根本差異。
看到「行政契約」秒聯想「書面要式」(行程法§139);看到「行政處分」秒聯想「不以書面為限」(行程法§95),直接選 D。
逐選項分析
A✕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並非「恆以私部門為相對人」。若其他國家機關處於一般受規範者之地位(例如公立學校因排放污水遭環保局裁罰),亦可成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B✕ 陷阱
「行政契約」顧名思義僅限於「公法」性質之契約(行程法§135)。若行政機關締結的是私法性質契約(如採購文具),則屬「私法契約」(國庫行為),不屬於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契約。
C✕
行政處分依行程法第92條規定,係指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故必屬「法律行為」。事實行為(如行政指導、觀念通知)因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本身就不是行政處分。
D✓ 正確
依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要式行為);依同法第95條,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不要式行為)。本選項敘述完全正確。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 核心差異
| 比較項目 | 行政契約 | 行政處分 |
|---|
| 行為性質 | 雙方公法行為(需雙方合意) | 單方公法行為(機關單方決定) |
| 形式要件 | 原則上必須為「書面」(§139) | 原則上「不限形式」(書面/言詞/標誌)(§95) |
| 法律效果 | 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法律行為) | 發生公法上法律效果(法律行為) |
| 相對人 | 公部門或私部門皆可 | 公部門或私部門皆可(視具體法律關係) |
考生常依生活經驗誤以為「處分」很嚴格所以必須書面,而「契約」講求雙方講好就好所以口頭也可。但在行政法中剛好相反:行政處分求快求效率(如警察手勢指揮交通),不限書面;行政契約為求慎重及明確權利義務,原則上必須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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