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訴訟之參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訟標的對於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其他公同共有人參加訴訟
B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C行政法院認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依職權命其參加訴訟正確答案
D輔助參加訴訟之人,並非行政訴訟法上所稱之當事人
答案與詳解
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第2項: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亦得聲請參加。故利害關係第三人之輔助參加是『依聲請』,非『依職權命其參加』。此為題目要選的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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