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起訴前無庸經訴願程序
B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C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之訴有理由時,行政法院應判命被告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
D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B正確答案
課予義務訴訟為特別給付訴訟,須經訴願前置,判決確定後可作為執行名義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B
課予義務訴訟屬給付訴訟之一種,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裁判確定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課予義務訴訟為特別給付訴訟,須經訴願前置,判決確定後可作為執行名義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看到「課予義務訴訟」,秒想:1.要訴願、2.求處分、3.可強執。誤列被告應「命補正」後「裁定駁回」,非判決駁回。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課予義務訴訟雖屬廣義給付訴訟,但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起訴前「必須」經過訴願程序(訴願前置主義),與一般給付訴訟不同。
B✓ 正確
課予義務訴訟屬給付訴訟之一種,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裁判確定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地方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C✕ 陷阱
課予義務訴訟的請求標的是命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請求「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屬於行政訴訟法第8條的「一般給付訴訟」。
D✕ 陷阱
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第1項規定,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若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而非「判決」駁回。
課予義務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
| 比較項目 | 課予義務訴訟 | 一般給付訴訟 |
|---|
| 法源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5條 | 行政訴訟法第8條 |
| 請求標的 | 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 財產/非財產給付或事實行為 |
| 訴願前置 | 必須 (嚴格要求) | 無須 (直接起訴) |
| 強制執行 | 可作為執行名義 (間接強制) | 可作為執行名義 |
課予義務訴訟雖然屬於廣義的給付訴訟,但在程序要件上與一般給付訴訟完全不同。關鍵判斷準則在於「請求標的是什麼」:若請求的是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就必須適用課予義務訴訟的特別規定,包括訴願前置、判決確定後可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請求的只是單純給付(如金錢、物品),才適用一般給付訴訟規則,可直接起訴且執行名義為確定判決。考選部最愛的陷阱是用「性質上都是給付訴訟」來混淆兩者的程序差異,讓考生誤以為規則可以通用,實際上訴訟標的一變,整套程序就完全不同。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