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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0747單選題

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起訴前無庸經訴願程序
B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正確答案
C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之訴有理由時,行政法院應判命被告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
D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課予義務訴訟為特別給付訴訟,須經訴願前置,判決確定後可作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為什麼答案是 B

課予義務訴訟屬給付訴訟之一種,依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1項,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之裁判確定後,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考點:訴願前置主義考點:強制執行名義考點:訴訟標的差異考點:誤列被告處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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