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嚴守政治中立,但可加入政黨成為黨員
B對長官違反刑事法律之命令,無服從之義務
C行使公權力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由所屬機關對受害人民負國家賠償責任
D若無決行之權限者,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上公務員應自行迴避之規定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迴避義務不以有決行權限為要件,凡參與行政程序者皆適用。
為什麼答案是 D
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的事由,適用對象為「參與行政程序之公務員」,不以具決行權限為要件。只要實際參與、可能影響程序公正即應迴避。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公務員迴避義務不以有決行權限為要件,凡參與行政程序者皆適用。
反向題!找「錯的那個」。迴避制度是為了程序公正,不管你有沒有拍板權,只要參與就要迴避。
逐選項分析
A✕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公務員得加入政黨,但執行職務須保持中立,不得從事特定政治活動。敘述正確。
B✕
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人員保障法均規定,長官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義務且應負擔刑事責任。敘述正確。
C✕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敘述正確。
D✓ 正確
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應自行迴避的事由,適用對象為「參與行政程序之公務員」,不以具決行權限為要件。只要實際參與、可能影響程序公正即應迴避。敘述錯誤,為本題答案。
公務員四大義務速記
| 義務類型 | 法源 | 核心內容 | 例外 |
|---|
| 政治中立 | 行政中立法第5條 | 可入黨但執行職務須中立 | 特定政治活動禁止 |
| 服從義務 | 公務員服務法、保障法 | 服從長官合法命令 | 違反刑法者不服從 |
| 迴避義務 | 行政程序法第32、33條 | 利害關係即應迴避 | 不問是否有決行權 |
| 賠償責任 | 國賠法第2條 |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 | 所屬機關為義務機關 |
陷阱在「決行權限」四字!行政程序法的迴避制度重在「程序參與」而非「決定權力」,承辦、協辦、會辦人員只要參與都要迴避,否則利害關係人早就在幕僚階段被影響判斷了。把迴避義務限縮在有決行權者,完全誤解立法目的。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