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律師 107 年 · 第 60 題 依據國際法院1970年巴塞隆納電車、電燈及電力公司案判決,公司股東之國籍國在何種情形下不得為公司股東提出外交保護? A 公司受有損害,股東同時受有獨立於公司的直接損害
B 公司受有損害,但股東未受有獨立於公司的直接損害 正確答案
C 公司已經解散
D 公司的國籍國無法行使外交保護
B 正確答案
Barcelona Traction 案確立:公司受損時由公司國籍國行使外交保護,股東國籍國不得介入,除非股東另受獨立直接損害或公司已消滅。
為什麼答案是 B 此為原則情境:公司受損而股東僅受反射性損害,依該判決應由公司國籍國(本案為加拿大)行使外交保護,股東國籍國(比利時)不得介入,比國因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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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 重點 Barcelona Traction 案確立:公司受損時由公司國籍國行使外交保護,股東國籍國不得介入,除非股東另受獨立直接損害或公司已消滅。
記三例外:股東直接受害 / 公司已解散 / 公司國籍國無法保護。B 不符任一例外,故股東國不得介入。
逐選項分析 A ✕
股東若受有獨立於公司的直接損害(如股東權被侵害),股東國籍國當然可為其行使外交保護,此為 Barcelona Traction 案明確承認的例外情形。
B ✓ 正確
此為原則情境:公司受損而股東僅受反射性損害,依該判決應由公司國籍國(本案為加拿大)行使外交保護,股東國籍國(比利時)不得介入,比國因此敗訴。
C ✕ 陷阱
公司若已解散或法人格消滅,已無從由公司國籍國主張,此時股東國籍國得例外行使外交保護,屬判決承認之例外。
D ✕
若公司國籍國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行使外交保護,為避免股東求助無門,判決亦認股東國籍國得介入,屬另一例外。
Barcelona Traction 案外交保護規則 情境 得行使外交保護者 理由 本題選項 公司受損、股東僅反射受損 公司國籍國 法人獨立人格 B(原則) 股東自身權利直接受損 股東國籍國 股東另有獨立權利 A 公司法人格消滅 股東國籍國 已無公司可代表 C 公司國籍國無法保護 股東國籍國 避免保護真空 D
國際法院在 Barcelona Traction 案建立了「公司人格獨立原則」:公司在海外受損害時,原則上只有公司國籍國能行使外交保護,股東國籍國不能插手。但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股東自己受到「獨立直接損害」(比如被禁止分紅或股權被強制剝奪);二是公司已經消滅、或公司國籍國根本沒能力保護。考點就在「誰有資格保護」的優先順序:只要公司還存在且只是公司受損(不是股東個人直接被侵害),就必須由公司國籍國出面,股東所在國不得越俎代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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