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均具有我國之國籍。甲因在美國出生,亦具有美國籍,且定居在美國。乙因其母為德國人,雖亦具有德國籍,然自幼與父母定居在我國。甲、乙二人成年後在臺北一見鍾情,在臺北登記結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均有國籍積極衝突,故應以其各自之住所地法決定其本國法
B甲、乙之國籍積極衝突為內外國籍之衝突,故應以我國法為其本國法
C關於結婚成立之實質要件,甲應依美國法,乙應依我國法正確答案
D甲、乙婚後,關於婚姻之效力應依其共同之本國法,亦即應依我國法
答案與詳解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結婚之成立(實質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甲本國法為美國法,乙為我國法,故應分別適用各自的本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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