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與 A 市政府簽訂契約,因履約紛爭以 A 市政府為被告,向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提起民事訴訟,但臺北地院認為本案涉及行政契約之履約爭議,性質上為公法事件,應由行政法院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臺北地院應將本案以裁定移送管轄之行政法院審理
B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亦認為對本案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司法院解釋正確答案
C若當事人對移送裁定不服提起救濟,最高法院認民事法院就本案無審判權,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即應受理本案
D若受移送之行政法院對該移送裁定不爭執而為本案審理並為裁判,上級審之行政法院不得以行政法院無審判權為由而撤銷或廢棄裁判
B正確答案
審判權衝突改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不再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為什麼答案是 B
受移送法院認亦無審判權時,應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而非聲請「司法院解釋」,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審判權衝突改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不再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看到「審判權衝突」找「最高法院指定」,看到「聲請司法院解釋」直接選錯!
逐選項分析
A✕
民事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行政法院,敘述正確。
B✓ 正確
受移送法院認亦無審判權時,應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而非聲請「司法院解釋」,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C✕
當事人對移送裁定抗告,最高法院認原法院無審判權並指定管轄時,受移送法院受羈束而應受理,敘述正確。
D✕
移送裁定具羈束力,受移送法院未爭執而為實體裁判後,上級審不得再以無審判權為由撤銷或廢棄,敘述正確。
審判權衝突解決機制(新舊法對比)
| 項目 | 舊法(已廢止/修正) | 現行新法 |
|---|
| 解決機關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 | 最高法院 |
| 程序 | 聲請司法院解釋 | 聲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 |
| 法源依據 | 舊法相關規定 | 民訴§31-2、行訴§12-2 |
命題者將現行法的「最高法院指定」偷換為舊法時期的「聲請司法院解釋」。過去審判權衝突確實常透過大法官釋字解決(如釋字540號),但現行法已明文改由最高法院指定,考生若未更新觀念極易受騙。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