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規及司法院解釋意旨,關於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所謂書面係指雙方的意思須共同記載於同一份文書
B限制人民權利之契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C甲與機關 A 締結行政契約後,若該行政契約之內容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A 得不經甲之同意,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正確答案
D機關 A 作成行政處分,依法應經機關 B 同意,若 A 欲締結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之作成,則此時 A 無須經 B 之同意
C正確答案
行政契約若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機關得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但須補償相對人損失。
為什麼答案是 C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46條規定,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應補償相對人之損失。此為行政契約有別於私法契約的重要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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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契約若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機關得單方調整或終止契約,但須補償相對人損失。
記住「情事變更+公益重大危害→機關單方調整權」是行政契約特殊條款,行政程序法第146、147條明文。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確實要求書面,但「書面」不以雙方共同記載於同一文書為必要,分別作成意思表示文書亦可。此為對「書面」的過度狹隘解讀。
B✕ 陷阱
法律保留原則適用於高權行政行為,但行政契約以「合意」為基礎,人民既同意受拘束,原則上不再強調法律保留。考選部常用此陷阱混淆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的規範密度差異。
C✓ 正確
正確。行政程序法第146條規定,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應補償相對人之損失。此為行政契約有別於私法契約的重要特徵。
D✕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2項明定:行政處分若依法應經他機關核准、同意,以行政契約代替者,亦應經該他機關之參與。不能因改用契約形式就繞過法定程序,避免規避監督。
行政契約四大重點條文
| 條號 | 重點 | 關鍵字 | 本題選項 |
|---|
| §135 | 契約代替處分之容許性 | 法律未禁止 | — |
| §139 | 書面要式 | 書面+法定方式 | A |
| §140 | 第三方參與 | 應經他機關同意 | D |
| §146 | 單方調整/終止權 | 公益重大危害+補償 | C ✓ |
行政程序法第 135 到 146 條是行政契約核心規範,考選部最常測「契約不是萬能」這件事。重點是機關即使跟人民簽約,該有的法定程序(如其他機關同意)還是不能省略,否則契約無效;而當公益出現重大危害時,機關可以單方調整甚至終止契約,但必須補償相對人因此受到的財產損失。很多考生以為「簽了約就照約走」,卻忽略行政契約仍受法律保留與依法行政原則拘束,機關不能用契約規避本來需要的監督程序。判斷關鍵:先看有無法定程序要求,再看是否符合公益必要性與補償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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