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有行政罰法之適用?
A主管機關命違法採取土石之甲回復土地原狀
B主管機關限制欠稅之營利事業負責人乙出境
C主管機關命逾期不自行拆除違章建築之丙繳納新臺幣 100 萬元代履行費用
D主管機關通知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廠商丁,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3 年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行政罰法適用於具「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停權處分屬剝奪資格之行政罰;回復原狀、限制出境、代履行費用皆屬行政執行或保全措施。
為什麼答案是 D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 3 年,屬剝奪廠商參與投標資格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為行政罰法第 2 條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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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行政罰法適用於具「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停權處分屬剝奪資格之行政罰;回復原狀、限制出境、代履行費用皆屬行政執行或保全措施。
判斷是否為「行政罰」,核心看有無「裁罰性」(制裁過去違法)。A、C 是排除違法狀態或強制執行,B 是保全措施,D 停權是制裁違法投標,屬行政罰。
逐選項分析
A✕
命回復土地原狀屬於排除違法狀態、恢復合法原狀之下命處分,不具制裁過去違法之裁罰性,非行政罰。
B✕
限制欠稅負責人出境,目的在保全稅捐債權之實現,屬於保全措施或間接強制手段,不具裁罰性,非行政罰。
C✕
命繳納代履行費用,屬於行政執行法上強制實現行為義務之執行方法,目的在實現義務而非制裁,非行政罰。
D✓ 正確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並停權 3 年,屬剝奪廠商參與投標資格之裁罰性不利處分,為行政罰法第 2 條之其他種類行政罰。
行政罰 vs. 行政執行/保全措施 辨析
| 處分類型 | 目的 | 有無裁罰性 | 適用法規 |
|---|
| 停權處分 | 制裁過去違法行為 | 有 | 行政罰法 |
| 命回復原狀 | 排除違法狀態/恢復原狀 | 無 | 行政程序法/各該實體法 |
| 限制出境 | 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 無 | 稅捐稽徵法/行政執行法 |
| 代履行費用 | 強制實現行為義務 | 無 | 行政執行法 |
考生極易將所有「對人民不利的行政處分」等同於行政罰。解題關鍵在於判斷處分目的:若是為了「制裁過去違法行為」即為行政罰;若是為了「強制實現義務、保全債權或排除違法狀態」,則屬行政執行或一般下命處分,不適用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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