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刑事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後,申請閱覽訴訟卷宗,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正確答案
B人民申請閱覽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行政機關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拒絕其申請
C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若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時,政府機關應一律主動公開
D政府資訊中如部分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就該其他部分之資訊,仍不得公開或提供之
A正確答案
政府資訊公開法是補充法,檔案歸檔後優先適用檔案法;刑事卷宗再審期滿後才回歸資訊公開法。
為什麼答案是 A
刑事卷宗閱覽原則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但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後,已無刑事訴訟程序可循,此時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處理,符合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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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政府資訊公開法是補充法,檔案歸檔後優先適用檔案法;刑事卷宗再審期滿後才回歸資訊公開法。
記三層次:訴訟卷宗用訴訟法 → 檔案用檔案法 → 其他才用政府資訊公開法。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刑事卷宗閱覽原則上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但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後,已無刑事訴訟程序可循,此時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處理,符合最高行政法院見解。
B✕ 陷阱
歸檔後的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而非政府資訊公開法,且並非一律拒絕,而是依檔案法規定處理申請閱覽,選項前提與結論均有誤。
C✕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9條規定,前條(第18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而非「一律主動公開」;依申請提供與主動公開係不同機制。
D✕ 陷阱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2項採「分離原則」:政府資訊含有同條第1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選項敘述與條文完全相反。
資訊取得的三層法規適用
| 資訊類型 | 適用法律 | 原則 | 備註 |
|---|
| 訴訟卷宗 | 刑訴/民訴/行訴法 | 當事人閱卷權 | 訴訟程序中優先 |
| 歸檔檔案 | 檔案法 | 申請閱覽抄錄 | 已歸檔者適用 |
| 一般政府資訊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公開為原則 | 補充性規定 |
| 判決確定+再審期滿 | 政府資訊公開法 | 回歸一般規定 | A選項情形 |
D 選項把「分離原則」講反了!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明確規定部分限制時,其他部分「仍應公開」,考選部最愛把這種條文結論顛倒過來測試考生是否熟記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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