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起訴不合法之情形,行政法院於裁定駁回前應先定期命補正?
A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
B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C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D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起訴不合法中,僅『可補正之程式瑕疵』須先命補正,代理權欠缺屬之。
為什麼答案是 D
代理權欠缺屬可補正之程序瑕疵,當事人可事後授權或親自承認訴訟行為。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法院於裁定駁回前應先定期命補正。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起訴不合法中,僅『可補正之程式瑕疵』須先命補正,代理權欠缺屬之。
關鍵字:『可補正 vs 不可補正』。代理權、書狀格式 → 可補;管轄權、審判權、重複起訴 → 直接駁回。
逐選項分析
A✕
審判權欠缺屬本質問題,行政法院應直接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駁回或移送至有審判權之法院,非命補正事項。
B✕ 陷阱
重複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屬無法補正之瑕疵,法院應逕行裁定駁回,無從命補正(案件已在繫屬中無法回復)。
C✕
管轄錯誤原則上應移送,但題目假設『不能指定、不能移送』,此時已無救濟空間,法院應直接駁回,非命補正情形。
D✓ 正確
代理權欠缺屬可補正之程序瑕疵,當事人可事後授權或親自承認訴訟行為。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法院於裁定駁回前應先定期命補正。
起訴不合法:可否命補正對照
| 情形 | 性質 | 處理方式 | 可否補正 |
|---|
| 審判權欠缺 | 本質瑕疵 | 裁定駁回或移送 | 不可補正 |
| 管轄權錯誤 | 程序瑕疵 | 移送管轄法院 | 原則移送 |
| 重複起訴 | 違反一事不再理 | 直接駁回 | 不可補正 |
| 代理權欠缺 | 程序瑕疵 | 命補正後再決定 | 可補正 ✅ |
| 當事人能力欠缺 | 程序瑕疵 | 命補正 | 可補正 |
考生常誤以為所有起訴不合法都要先命補正,其實法院只對『性質上可治癒』的瑕疵命補正。像審判權、重複起訴這類本質欠缺,補也補不了,直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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