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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考試-司法官(109年以前舊制)三等考試-司法官及律師高等考試-律師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136單選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關於財產權之社會義務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使財產權應依法受社會責任及環境生態責任之限制,形成個人利益之特別犧牲時,既係因社會責任所生,當無補償之必要正確答案
B法律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騎樓即為適例
C財產權人之財產已由過去不受限制支配之絕對性,轉變成並非聽由財產權人任意為之,而須注意到公共利益
D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財產權具社會義務性,但若形成個人特別犧牲,國家仍應給予補償,非「當無補償之必要」。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敘述,為本題答案。依釋字 400 號,財產權雖負有社會義務,但若逾越社會義務合理範圍而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國家即應予以相當補償,不能以社會責任為由免除補償義務。

考點:特別犧牲須補償考點:騎樓=社會義務考點:財產權相對化考點:公益得合理限制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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