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駕駛人觸犯法定之罪,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吊扣或廢止其執業登記,依司法院解釋意旨及憲法法庭裁判,係對於何種自由之限制?
A遷徙自由
B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正確答案
C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
D職業自由之執行方式
B正確答案
吊扣/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因觸犯特定罪責,屬對從業者個人條件的限制,為職業選擇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B
是否觸犯特定罪名、有無前科,屬於駕駛人「個人可歸責、可改變」的主觀條件。釋字584號、749號及後續憲判均將此類限制定性為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需符合重要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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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吊扣/廢止計程車執業登記因觸犯特定罪責,屬對從業者個人條件的限制,為職業選擇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
口訣:三階理論→執行方式(最輕)<主觀條件(中)<客觀條件(最嚴)。『有沒有前科』屬個人條件=主觀。
逐選項分析
A✕
遷徙自由是憲法第10條保障居住、旅行、遷移的權利。吊扣執業登記是限制「能不能做這行」,與人身移動無關,選項明顯失焦。
B✓ 正確
是否觸犯特定罪名、有無前科,屬於駕駛人「個人可歸責、可改變」的主觀條件。釋字584號、749號及後續憲判均將此類限制定性為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需符合重要公益。
C✕ 陷阱
客觀條件是指與個人能力無關的外在條件(如總量管制、地區名額)。本題限制繫於個人犯罪紀錄,非外在客觀因素,容易混淆的陷阱選項。
D✕ 陷阱
執行方式是限制「怎麼做這行」(如營業時間、收費方式)。本題是完全剝奪執業資格,非規範執行方式,屬於最嚴重的選擇自由層次。
職業自由三階理論(德國藥房案→我國釋字繼受)
| 層級 | 限制內容 | 審查密度 | 例子 |
|---|
| 執行方式 | 如何從事該職業 | 最寬鬆(合理公益) | 營業時間、收費標準 |
| 主觀條件 | 個人可具備的條件 | 中度(重要公益) | 學歷、證照、無犯罪紀錄 |
| 客觀條件 | 個人無法改變的外在條件 | 最嚴格(特別重要公益) | 總量管制、地區名額 |
考生最常把「廢止執業登記」的嚴重後果,誤認為是最嚴格的客觀條件限制。判斷關鍵不在限制「多嚴重」,而在限制的「事由性質」——繫於個人(犯罪紀錄)就是主觀,繫於外部環境才是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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